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青海省明確環(huán)境保護稅征收和歸屬問題,環(huán)境保護稅按照屬地征收原則由各縣(市、區(qū)、行委)征收,省本級不再參與環(huán)境保護稅收入分成。各市(州)可自行確定本級與所屬縣(市、區(qū)、行委)的分成比例。先期已征繳入庫的收入,可通過體制結算方式予以分成。以下為通知全文:
青海省人民政府關于明確環(huán)境保護稅征收和歸屬問題的通知
各市、自治州人民政府,省政府各委、辦、廳、局:
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環(huán)境保護稅法》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環(huán)境保護稅法實施條例》(國務院令第693號)以及《國務院關于環(huán)境保護稅收入歸屬問題的通知》(國發(fā)〔2017〕56號)精神,為進一步健全完善地方稅收體系,確保環(huán)境保護稅順利征繳入庫,經研究決定,環(huán)境保護稅按照屬地征收原則由各縣(市、區(qū)、行委)征收,省本級不再參與環(huán)境保護稅收入分成。各市(州)可自行確定本級與所屬縣(市、區(qū)、行委)的分成比例。先期已征繳入庫的收入,可通過體制結算方式予以分成。
以上規(guī)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。請省財政廳會同省環(huán)境保護廳、省地稅局、人行西寧中心支行等部門做好預算管理、稅收征管、稅法宣傳等工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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